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基金會供員工及社會福利團體出差住宿使用之房屋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二4基金會供員工及社會福利團體出差住宿使用之房屋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其供員工出差住宿及免費提供社會福利團體出差住宿使用之自有房屋,核與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免徵房屋稅規定要件未合。說明: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雖係經內政部立案,不以營利為目的,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福利事業,惟其所有房屋供員工出差住宿及免費提供社會福利團體出差住宿使用,核與首揭規定「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之免稅要件不符,尚無免徵之適用。(財政部93/02/03台財稅字第09304701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