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減免房屋稅之適用及申報時限釋疑
要旨
二8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減免房屋稅之適用及申報時限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申報減免房屋稅時限疑義乙案。說明:三、醫療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5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據上,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102年期係自102年5月31日之次日起、103年期係自103年5月31日之次日起(以後年度依此類推),該法人得以掌握所屬醫院各該年期是否符合本基準規定。自102年期起,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依本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其所屬醫院當年期房屋稅按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之時限,為當年6月1日起算30日,即當年6月30日止(以後年度依此類推);於當年6月30日以前申報,且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免徵者,其當年期房屋稅全期免徵。(財政部102/03/22台財稅字第102045328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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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