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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三8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函釋全文

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財政部102/12/27台財稅字第102042149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8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要旨:三8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