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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要旨
三8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函釋全文
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財政部102/12/27台財稅字第102042149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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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財政部102/12/27台財稅字第1020421492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