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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民房無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者免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發文日期 51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四1民房無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者免稅

函釋全文

本案民房無償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之房屋,如經查明確係專供其辦公使用,其實際使用部分並有明顯界限可資劃分者,在無償借供使用時間,應准免徵房捐(編者註:目前係課徵房屋稅)。(臺灣省政府51/01/19府財六字第191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1民房無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者免稅由臺灣省政府於民國 51 年 01 月 19 日發布,要旨:四1民房無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者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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