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民房無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者免稅
要旨
四1民房無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者免稅
函釋全文
本案民房無償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之房屋,如經查明確係專供其辦公使用,其實際使用部分並有明顯界限可資劃分者,在無償借供使用時間,應准免徵房捐(編者註:目前係課徵房屋稅)。(臺灣省政府51/01/19府財六字第191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