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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6出借房屋供政府公用而收取保證金者不得免徵房屋稅
要旨
四6出借房屋供政府公用而收取保證金者不得免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者,免徵房屋稅,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本案如經查明信用合作社將房屋借予警察局,收取保證金於期滿歸還房屋時無息退還,顯非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核與首開免稅之規定不合,自應補徵其房屋稅。(臺灣省稅務局64/10/23稅三字第495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