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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1無償供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之房屋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四11無償供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甲等2人所有2棟房屋既經查明無償供該村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及供該村開會及運動比賽場所,並係由該村辦公處管理屬實,依首揭條款規定,准予免徵房屋稅。(財政部72/02/10台財稅第309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11無償供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之房屋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2 月 10 日發布,要旨:四11無償供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之房屋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