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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6民營公糧業者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

會議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四16民營公糧業者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

函釋全文

民營公糧業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含筒倉),如係無償提供使用,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時,應檢附主管機關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辦。(財政部105/02/16台財稅字第104040493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16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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