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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3公益社團辦公房屋免稅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五3公益社團辦公房屋免稅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徵範圍係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廳、圖書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值日室、檔案室、貯藏室、講習室、值夜室、禮堂、文物儲藏室等房屋。(財政部66/08/15台財稅第354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3公益社團辦公房屋免稅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8 月 15 日發布,要旨:五3公益社團辦公房屋免稅之適用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