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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3公益社團辦公房屋免稅之適用範圍
要旨
五3公益社團辦公房屋免稅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徵範圍係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廳、圖書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值日室、檔案室、貯藏室、講習室、值夜室、禮堂、文物儲藏室等房屋。(財政部66/08/15台財稅第354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