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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4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五4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倘其房屋同時作自用及非自用使用時,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時,其房屋稅應就自用部分免徵,非自用部分不得免徵。公益社團自有房屋而有供出租營業等其他非自用情事者,不得享受免徵。(財政部66/09/21台財稅第36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4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9 月 21 日發布,要旨:五4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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