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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4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
要旨
五4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倘其房屋同時作自用及非自用使用時,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時,其房屋稅應就自用部分免徵,非自用部分不得免徵。公益社團自有房屋而有供出租營業等其他非自用情事者,不得享受免徵。(財政部66/09/21台財稅第36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