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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7農田水利會所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82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五7農田水利會所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本省各農田水利會(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其組織型態既屬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社團。貴轄臺灣省甲農田水利會所有A工作站B分站房屋,如查明確供辦公使用,可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臺灣省稅務局82/01/12稅三字第82105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7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7農田水利會所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82 年 01 月 12 日發布,要旨:五7農田水利會所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