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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8財團法人福音傳播基金會所有房屋部分面積供攝影棚錄音室等使用經查明屬業務上所需之辦公空間免稅

會議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五18財團法人福音傳播基金會所有房屋部分面積供攝影棚錄音室等使用經查明屬業務上所需之辦公空間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福音傳播基金會所有貴轄房屋,部分面積供攝影棚、錄音室等使用,可否依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說明:二、本部66年8月15日台財稅第35449號函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徵範圍係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廳、圖書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值日室、檔案室、貯藏室、講習室、值夜室、禮堂、文物儲藏室等房屋。」該函所述免徵房屋稅之適用範圍,係就當時公益社團之類型多元及業務內容不一,且室內空間供辦公使用內涵亦隨時空轉變與時俱進,其自有房屋是否供辦公使用,應就其業務內容及性質綜合判斷,尚不以該函所述範圍為限。三、財團法人○○福音傳播基金會所有坐落貴轄房屋,部分面積供攝影棚、錄音室等使用,如經貴局所屬稽徵機關,依該法人之業務內容及性質查明屬業務上所需之辦公空間,應有旨揭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5/10/21台財稅字第105040367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18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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