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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7簡易集貨場供農民作鳳梨集貨使用仍應課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83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六7簡易集貨場供農民作鳳梨集貨使用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室、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准予免徵房屋稅。本案貴廳輔導甲新建簡易集貨場,供農民作鳳梨集貨使用,核非上開條例規定免稅之範圍,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臺灣省稅務局83/04/01稅二字第83214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7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7簡易集貨場供農民作鳳梨集貨使用仍應課稅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83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六7簡易集貨場供農民作鳳梨集貨使用仍應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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