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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3農會專供農糧署儲存公糧倉庫不必每期提出證明
要旨
十3農會專供農糧署儲存公糧倉庫不必每期提出證明
函釋全文
農會所有專供糧食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儲存公糧倉庫,經糧食局證明後,免徵房屋稅,自可不必每期提出證明,惟該倉庫有變更使用時,應自動申報,否則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予以處罰。(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2/08/03財稅三字第0842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1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