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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3農會專供農糧署儲存公糧倉庫不必每期提出證明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2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十3農會專供農糧署儲存公糧倉庫不必每期提出證明

函釋全文

農會所有專供糧食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儲存公糧倉庫,經糧食局證明後,免徵房屋稅,自可不必每期提出證明,惟該倉庫有變更使用時,應自動申報,否則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予以處罰。(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2/08/03財稅三字第0842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1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3農會專供農糧署儲存公糧倉庫不必每期提出證明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2 年 08 月 03 日發布,要旨:十3農會專供農糧署儲存公糧倉庫不必每期提出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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