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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6農會之稻穀乾燥中心供儲存公糧用者免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83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十6農會之稻穀乾燥中心供儲存公糧用者免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貴廳函詢農會由政府輔導設置之稻穀乾燥中心,為農民提供乾燥濕穀服務業務並儲存公糧,其乾燥中心建築物是否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免徵房屋稅或減半徵收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經轉據縣稅捐稽徵處函復略以:農會甲辦事處新建稻穀乾燥中心,既經臺灣省糧食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乙管理處證明為儲存公糧用,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0款免徵房屋稅之規定。(臺灣省稅務局83/06/18稅二字第833286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6 款類次:1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6農會之稻穀乾燥中心供儲存公糧用者免徵房屋稅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83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十6農會之稻穀乾燥中心供儲存公糧用者免徵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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