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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3對工廠自有房屋之核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2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十三3對工廠自有房屋之核示

函釋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該款所稱自有房屋,應指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編者註:現行法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財政部62/01/05台財稅第3007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三3對工廠自有房屋之核示由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01 月 05 日發布,要旨:十三3對工廠自有房屋之核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