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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14未依法登記之工廠無減半課稅之適用
要旨
十三14未依法登記之工廠無減半課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於編定工業用地新建第二廠,廠房因尚未全部興建完成,致無法申領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為工廠登記核准函),其已興建完成之廠房,可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計課房屋稅案。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編者註:現行法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本案公司興建之第二廠房,既經查證該廠房興建延誤,致經濟部尚未核發工廠登記證,其已興建完成之2棟廠房,應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臺灣省稅務局84/05/07稅二字第84293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