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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21有證明文件者得追溯自取得工廠登記時減免房屋稅
要旨
十三21有證明文件者得追溯自取得工廠登記時減免房屋稅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又同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本案主旨所述房屋,房屋所有人如能提示其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且係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有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據以追溯查明其使用情形,准追溯自取得工廠登記證時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財政部88/01/07台財稅第8818943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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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