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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22修法前已屬合法登記之工廠逾期申請仍得追溯減半
要旨
十三22修法前已屬合法登記之工廠逾期申請仍得追溯減半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於91年4月8日補報其座落工業區廠房設立房屋稅籍後,始檢具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84年5月4日核准其工廠變更登記之文件,可否追溯自取得工廠證明文件時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一案。說明:二、依本部8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881894378號函釋,房屋所有人如能提示其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且係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有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據以追溯查明其使用情形,准追溯自取得工廠登記證時,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有關合法登記工廠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徵收。惟90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同年7月1日施行),業於同條文第3項增訂,上開減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是以,90年7月1日以後始為合法登記之工廠,應無本部上揭函釋之適用。至主旨所述房屋如於90年6月30日以前已屬合法登記之工廠,則仍可依本部上揭函釋辦理。(財政部91/07/10台財稅字第09104545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22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