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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2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被註銷工廠登記而使用情形不變者仍得減半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十三2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被註銷工廠登記而使用情形不變者仍得減半課徵

函釋全文

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經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准減半徵收房屋稅,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因非屬該法第2條及相關公告規定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而免予辦理工廠登記者,於原領之工廠登記證依該法第33條(編者註:所揭條文已於99年6月2日全文修正,修正後條文已無公告註銷之規定)規定被公告註銷後,在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繼續減半課徵房屋稅。(財政部96/06/22台財稅字第096047364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24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三2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被註銷工廠登記而使用情形不變者仍得減半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