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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25汽車保養及修護使用之廠房免辦工廠登記無減半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十三25汽車保養及修護使用之廠房免辦工廠登記無減半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汽車保養及修護所使用之廠房,依經濟部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工廠登記,得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課徵房屋稅規定乙案。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次查財政部91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050號令釋,上揭條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第1項(編者註:現為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及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按此,本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始經營汽車保養及修護所使用之廠房,因非從事物品製造及加工,免予辦理工廠登記,故非屬上述「合法登記之工廠」,未便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准予減半徵收房屋稅。(財政部92/10/21台財稅字第09204794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25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三25汽車保養及修護使用之廠房免辦工廠登記無減半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十三25汽車保養及修護使用之廠房免辦工廠登記無減半之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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