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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29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不適用減半課徵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十三29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不適用減半課徵

函釋全文

主旨:建議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乙案。說明:二、按工輔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且「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亦規範該等工廠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尚難謂其屬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財政部102/04/16台財稅字第102000133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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