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30自益信託房屋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按房屋稅減半徵收
要旨
十三30自益信託房屋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按房屋稅減半徵收
函釋全文
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但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准受託人依同條第3項規定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財政部108/07/23台財稅字第108045184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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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則次:30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