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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限申報房屋稅籍而未發生漏稅者免罰
要旨
逾限申報房屋稅籍而未發生漏稅者免罰
函釋全文
桃園中正機場(編者註:現為桃園國際機場)過境旅館所有房屋於74年3月7日申報現值(編者註:現為申報稅籍)前,該期房屋稅尚未開徵,應不發生漏稅行為,應免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處罰。(財政部77/10/04台財稅第77034164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