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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移轉已分單繳納之共有房屋持分時僅就該部分辦理查欠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移轉已分單繳納之共有房屋持分時僅就該部分辦理查欠

函釋全文

甲等5人持分共有房屋,其房屋稅既已採分單繳納方式,甲申請將其持分部分移轉變更為乙名義,應僅就該移轉持分人所有持分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辦理查欠。(財政部91/09/20台財稅字第091045598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移轉已分單繳納之共有房屋持分時僅就該部分辦理查欠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發布,要旨:移轉已分單繳納之共有房屋持分時僅就該部分辦理查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