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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移轉已分單繳納之共有房屋持分時僅就該部分辦理查欠
要旨
移轉已分單繳納之共有房屋持分時僅就該部分辦理查欠
函釋全文
甲等5人持分共有房屋,其房屋稅既已採分單繳納方式,甲申請將其持分部分移轉變更為乙名義,應僅就該移轉持分人所有持分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辦理查欠。(財政部91/09/20台財稅字第091045598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