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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文件乙案。說明:二、查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際助益者為限。是以,「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規定,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財政部103/12/01台財稅第103040369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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