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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於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工廠不因更名而異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1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合於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工廠不因更名而異

函釋全文

甲股份有限公司原來既領有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行登記不發證,應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該公司於59年7月更改名稱為「甲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其工廠如仍由該公司繼續自用,其工廠登記證,雖於59年9月始被核准隨公司更名,其房屋稅減半課徵,仍應自59年7月起算,俾符實際。(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1/05/02財稅三字第7035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於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工廠不因更名而異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1 年 05 月 02 日發布,要旨:合於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工廠不因更名而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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