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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工寮係屬建築物應列為房屋稅課徵範圍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發文日期 65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建築工寮係屬建築物應列為房屋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大廈工程之工寮,其屬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應課徵房屋稅乙節,經核與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尚屬相符,准予備查;惟其他建築工寮,亦應比照辦理。(臺北市政府財政局65/02/17財強二字第025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築工寮係屬建築物應列為房屋稅課徵範圍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於民國 65 年 02 月 17 日發布,要旨:建築工寮係屬建築物應列為房屋稅課徵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