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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工寮係屬建築物應列為房屋稅課徵範圍
要旨
建築工寮係屬建築物應列為房屋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大廈工程之工寮,其屬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應課徵房屋稅乙節,經核與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尚屬相符,准予備查;惟其他建築工寮,亦應比照辦理。(臺北市政府財政局65/02/17財強二字第025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