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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所有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以其合法繼承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發文日期 73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房屋所有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以其合法繼承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死亡後遺有房屋,由甲單獨一人申報,經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現會同另一繼承人(被繼承人之配偶)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乙案,查國稅局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所列之繼承人,僅為課徵遺產稅計算扣除額之依據,其合法之繼承人應依民法繼承編第1138條之規定為準。本案房屋如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應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合法繼承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3/06/20北市稽財丙字第558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所有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以其合法繼承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於民國 73 年 06 月 2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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