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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所有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以其合法繼承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要旨
房屋所有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以其合法繼承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死亡後遺有房屋,由甲單獨一人申報,經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現會同另一繼承人(被繼承人之配偶)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乙案,查國稅局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所列之繼承人,僅為課徵遺產稅計算扣除額之依據,其合法之繼承人應依民法繼承編第1138條之規定為準。本案房屋如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應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合法繼承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3/06/20北市稽財丙字第558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