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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核發使用執照之新建房屋因電力公司裝設外線延誤確未供使用其房屋稅起徵日期

發文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發文日期 67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已核發使用執照之新建房屋因電力公司裝設外線延誤確未供使用其房屋稅起徵日期

函釋全文

新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後,即可申請安裝水電。依照規定外線由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裝設,內線由起造人裝置。故本案仍應查明房屋如確未供使用,並係因電力公司裝設外線延誤者,准依電力公司裝設外線竣工日期起課徵房屋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67/04/03北市稽貳丙字第0204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核發使用執照之新建房屋因電力公司裝設外線延誤確未供使用其房屋稅起徵日期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於民國 67 年 04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