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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評定房屋地下室標準單價釋疑
要旨
評定房屋地下室標準單價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房屋之地下室,應如何評定其標準單價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房屋評定標準單價,以該房屋所領使用執照所載之構造別、總層數及用途別(非使用情形)等3個因素構成。如用途別有2種以上時,應按其用途別分別評定其單價,地下室亦同。三、房屋之地下室所領使用執照用途別如為餐廳,其評定單價按餐廳之用途歸類評定,其不作餐廳使用,變更其他使用時,僅為課徵房屋稅之適用稅率不同,並不影響其原評定單價,其有移轉時,仍應按原評定單價核算課徵契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3/07/30北市稽財丙字第631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