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規定重新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重行評定後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
要旨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規定重新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重行評定後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
函釋全文
主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重新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公告實施前已依原標準單價核計房屋現值之房屋,是否應依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核計房屋現值乙案。說明:二、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為準據,而房屋標準單價主要係反映房屋之建材與人工價格,故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重行評定後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財政部99/02/26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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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