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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國產署管有房屋借與公營事業使用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發文日期 61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一6國產署管有房屋借與公營事業使用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臺灣土地銀行係屬公營事業機構,其所有之房、地均依有關稅法規定課稅,非屬免稅對象。本案國有財產局管有房屋借與該行作為職員宿舍使用,自無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免徵規定之適用。(臺北市政府財政局61/12/18財明二字第2883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6國產署管有房屋借與公營事業使用無免稅之適用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於民國 61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一6國產署管有房屋借與公營事業使用無免稅之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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