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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5市政府國宅管理站及商場管理小組使用之房屋免稅
要旨
一15市政府國宅管理站及商場管理小組使用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編者註:現為都市發展局)國宅管理站使用之房屋,既經查明產權屬該處所有,為永久性管理站辦公使用,其工作人員亦係由該處依規定僱用,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說明:二、另臺北市政府商場管理小組,其辦公使用之房屋,應併請比照免徵房屋稅。(臺北市政府財政局73/09/27財二字第256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5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