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8民營碾米工廠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
要旨
四8民營碾米工廠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
函釋全文
民營碾米工廠接受糧食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如係無償提供使用,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時,應檢同糧食局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再為核辦。否則,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民營碾米工廠如有收受糧食局給付之基本補助費或保管手續費等,自非無償提供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該碾米廠確係合法登記之工廠,並領有工廠登記證,其房屋稅應准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8/07/27財稅三字第072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