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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8民營碾米工廠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8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四8民營碾米工廠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

函釋全文

民營碾米工廠接受糧食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如係無償提供使用,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時,應檢同糧食局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再為核辦。否則,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民營碾米工廠如有收受糧食局給付之基本補助費或保管手續費等,自非無償提供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該碾米廠確係合法登記之工廠,並領有工廠登記證,其房屋稅應准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8/07/27財稅三字第072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8民營碾米工廠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8 年 07 月 27 日發布,要旨:四8民營碾米工廠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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