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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團法人教會所有幼稚園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0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教會所有幼稚園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幼稚園既已向縣政府立案,且其所有人天主教會○○教區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有案,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應准免徵房屋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0/12/09財稅三字第11921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團法人教會所有幼稚園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0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教會所有幼稚園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