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團法人教會所有幼稚園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要旨
財團法人教會所有幼稚園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幼稚園既已向縣政府立案,且其所有人天主教會○○教區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有案,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應准免徵房屋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0/12/09財稅三字第11921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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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