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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因SARS而隔離之納稅義務人如何申請延期繳納釋疑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因SARS而隔離之納稅義務人如何申請延期繳納釋疑

函釋全文

一、 個人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而依規定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致未能於法定繳納期間(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二日)內繳納九十二年房屋稅者,准延長繳納期限至隔離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第十四日,上述延期繳納案件,應由納稅義務人檢具醫院、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掣發之診斷證明書或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連同房屋稅繳款書,於隔離期限屆滿後十四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延期繳納;其核准延期繳納期限內繳納之稅款得免加徵滯納金。二、關於受SARS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其紓困及補貼稅費之相關辦法,業經行政院訂定發布實施在案。(財政部92/05/21台財稅字第092002998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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