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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基地因污染經政府暫停土地用途變更及禁止地形變更者仍應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房屋基地因污染經政府暫停土地用途變更及禁止地形變更者仍應

函釋全文

課稅關於房屋之基地,因有廢棄污染事件,經政府機關暫停該土地用途變更及禁止地形變更,依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該期間內其地上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財政部84/12/1台財稅第8416630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基地因污染經政府暫停土地用途變更及禁止地形變更者仍應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房屋基地因污染經政府暫停土地用途變更及禁止地形變更者仍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