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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與郵局之房屋應適用營業用稅率

發文機關 台灣省財政廳發文日期 59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租與郵局之房屋應適用營業用稅率

函釋全文

查郵局係屬國營事業機構,租與郵局供作業務辦公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稅。(台灣省財政廳59/7/28財稅三字第7577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租與郵局之房屋應適用營業用稅率由台灣省財政廳於民國 59 年 07 月 28 日發布,要旨:租與郵局之房屋應適用營業用稅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