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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受理電話或口頭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後應於七日內派員勘查並經確認後再函復改課情形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4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於受理電話或口頭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後應於七日內派員勘查並經確認後再函復改課情形

函釋全文

為加強便民服務,各稽徵機關應設置「電話或口頭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登記簿」,受理納稅義務人以電話或口頭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課房屋稅案件,於受理電話或口頭申報後,應於七日內派員赴現場勘查,並經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代理人等確認後,再將改課情形以書面函復納稅義務人。(財政部賦稅署84/2/6台稅三發第8416052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於受理電話或口頭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後應於七日內派員勘查並經確認後再函復改課情形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4 年 02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