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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會供存放公糧房屋未依限申報使用情形如可證明可追溯自稻榖進儲日起免稅
要旨
農會供存放公糧房屋未依限申報使用情形如可證明可追溯自稻榖進儲日起免稅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後使用情形,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查針對公司遷出未依上開規定期限申報,於遷出後至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為止之期間,稽徵機關無法追溯查明其使用情形,應自申報之月起適用變更後之稅率,前經本部於75/8/15以台財稅第7562653號函釋在案。××農會所有供台灣省糧食局彰化管理處存放公糧房屋未依限申報使用情形,稽徵機關如可追溯查明其使用情形,應可追溯自稻穀進儲日期起免徵房屋稅。(財政部87/9/4台財稅第8706554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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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