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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條例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
要旨
本條例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
函釋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如物價總指數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增減時,應重行評定,其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財政部79/9/1台財稅第7911963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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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
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如物價總指數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增減時,應重行評定,其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財政部79/9/1台財稅第791196361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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