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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條例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本條例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

函釋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如物價總指數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增減時,應重行評定,其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財政部79/9/1台財稅第7911963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條例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本條例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