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公賣局所屬配銷處等徵免房屋稅規定
要旨
菸酒公賣局所屬配銷處等徵免房屋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57年9月5日台財稅發第10770號呈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之菸廠酒廠倉庫及各配銷處所有之房屋雖屬生產及配銷之場所,但均為專賣事業之單位,且均為專賣事業之所必需,擬仍由省市援照免徵房捐往例准予免徵其房屋稅報請核備乙案。二、關於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自設之配銷處所有租押及典用之房屋及零售商聯合組織之配銷所所用之房屋,均不得免徵房屋稅,其餘准予備查。(行政院57/10/11台財字第8124號令,財政部57台財稅發第1358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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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