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房屋供幼稚園使用如符合規定可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私有房屋供幼稚園使用如符合規定可免稅

函釋全文

說明:二、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所稱之私有房屋,係相對於同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之公有房屋而言。依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私有房屋供業經立案且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校舍或辦公使用,不論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財團法人,申請免徵房屋稅時均須提出辦理具有成績之主管機關證明。三、至於供幼稚園使用之房屋,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參照台灣省政府財政廳60/12/9財稅三字第119212號令,則可免徵房屋稅。(財政部賦稅署84/8/10台稅三發第8416418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私有房屋供幼稚園使用如符合規定可免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4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私有房屋供幼稚園使用如符合規定可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