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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樓房式寺廟供貧民施醫使用部分應課房屋稅

發文機關 台灣省財政廳發文日期 61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樓房式寺廟供貧民施醫使用部分應課房屋稅

函釋全文

××宮管理委員會新建之房屋,除第三樓作佛教佈道所,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相符,准予免徵房屋稅外;其餘各樓供作貧民施醫等使用,但在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前,核與上條例同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所請准予免徵房屋稅一節,未便照准。(台灣省財政廳61/6/19財稅三字第7431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樓房式寺廟供貧民施醫使用部分應課房屋稅由台灣省財政廳於民國 61 年 06 月 19 日發布,要旨:樓房式寺廟供貧民施醫使用部分應課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