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樓房式寺廟供貧民施醫使用部分應課房屋稅
要旨
樓房式寺廟供貧民施醫使用部分應課房屋稅
函釋全文
××宮管理委員會新建之房屋,除第三樓作佛教佈道所,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相符,准予免徵房屋稅外;其餘各樓供作貧民施醫等使用,但在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前,核與上條例同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所請准予免徵房屋稅一節,未便照准。(台灣省財政廳61/6/19財稅三字第7431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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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