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破產宣告前欠繳房屋稅未便由承受人扣留繳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破產宣告前欠繳房屋稅未便由承受人扣留繳納

函釋全文

××人壽保險公司在破產宣告前所欠房屋稅,依現行破產法有關規定既屬破產債權之一種,應依破產法規定處理,未便責由房屋承受人依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扣留繳納。(財政部63/7/15台財稅第3514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破產宣告前欠繳房屋稅未便由承受人扣留繳納由財政部於民國 63 年 07 月 15 日發布,要旨:破產宣告前欠繳房屋稅未便由承受人扣留繳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