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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買人得申請查明前業主有無欠繳房屋稅
要旨
承買人得申請查明前業主有無欠繳房屋稅
函釋全文
查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房屋之典賣、移轉,承買人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留,並於扣留後七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完納。」。次查一般房屋買賣承購人依上開法條規定,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之房屋稅稅額之資料,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故買賣房屋,其原業主所繳納之房屋稅收據如已遺失,房屋承買人得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首引法條規定,向稽徵機關查明買受之房屋有無應繳未繳之房屋稅,如經稽徵機關查復並無欠稅,可持憑稽徵機關之復函,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財政部69/6/30台財稅第351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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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