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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油槽水泥槽是否為課徵對象仍應實地查明
要旨
油槽水泥槽是否為課徵對象仍應實地查明
函釋全文
主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總廠油槽請准予免徵房屋稅乙案,請轉囑該廠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是項油槽座落、數量、現值及使用情形,俾憑實地勘查認定是否屬房屋稅之課徵對象。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至於當作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非房屋稅之課徵對象,前經本部58.3.14.台財稅發字第二九一七號函(編者註:參閱第1條第1則)釋有案。水泥工廠之水泥槽究係作為儲存原料或成品散裝倉庫之用(課徵對象),抑屬製造過程中之機械設備(非課徵對象),應由該管稽徵機關實地查明認定。中油公司高雄煉油總廠所設置之油槽如經查明係作為儲存原料、成品之散裝倉庫使用,應予課徵房屋稅,至該廠拒絕提供油槽有關課稅資料,致無法設立房屋稅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4.8.27.台財稅第二一一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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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