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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觀光旅館之電梯應課徵房屋稅
要旨
觀光旅館之電梯應課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主旨:觀光旅館之電梯,依照房屋稅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課徵房屋稅。說明:二.查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對象。電梯係屬附著於高層房屋之必需設備,並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自應課稅。(財政部62.5.23.台財稅第三三八三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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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觀光旅館之電梯應課徵房屋稅
主旨:觀光旅館之電梯,依照房屋稅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課徵房屋稅。說明:二.查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對象。電梯係屬附著於高層房屋之必需設備,並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自應課稅。(財政部62.5.23.台財稅第三三八三五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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