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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下停車場有收費者應課徵房屋稅
要旨
地下停車場有收費者應課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座落××號地下二樓之停車場,劃分車位,以持分單位及享有永久使用權方式出售,並約定不辦理產權登記,尚不發生課徵契稅問題;惟其出售收取之款項,應視為收取費用之一種,依財政部66.2.26.台財稅第三一二五○號函釋,地下室部分應課徵房屋稅。(台北市稅捐處75.7.3.北市稽財丙字第八二六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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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