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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屋頂棚架徵免房屋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屋頂棚架徵免房屋稅釋疑

函釋全文

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此類簡陋之棚架自七十年下期起,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屋頂棚架如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目的使用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財政部70.7.14.台財稅第三五七三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屋頂棚架徵免房屋稅釋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屋頂棚架徵免房屋稅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